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,公安部令第160号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九十七条,公安部令第146号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五十八条,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有关规定。
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分三批(详见公告内容)处置2024年01月01日前扣留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,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规定日期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、非机动车的合法证明,没有补办相应手续,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,经通知并且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,对扣留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将依法强制报废处理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、非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处置,所得价款上缴国库。
现就扣留在新邵县新田铺中队、坪上中队、陈家坊中队停车场仍未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、非机动车需依法处理的车辆明细公示如下:
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4年12月16日
来源:新邵新闻网
编辑:兰巧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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